原标题:月嫂睡着婴儿吐奶窒息死亡
月嫂袁某受所在单位指派到他人家中照顾婴儿,凌晨她给婴儿吸食牛奶后因疲惫睡着,未能及时发现婴儿吐奶,导致婴儿窒息死亡。法院一审判决月嫂所在的服务中心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34万余元,近日,株洲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月嫂太累睡着
婴儿吐奶窒息死亡
2010年7月底,株洲市民阿丽在市某医院生下女儿妞妞,随后阿丽夫妇与株洲市爱婴月嫂服务中心签订了一份《客户服务合同》,指派育婴员袁某为阿丽母女提供产妇、新生儿产后保健和生活护理工作,时间一个月。
服务到期后,服务中心又指派另一名月嫂到阿丽家工作,但是因为阿丽夫妇对其服务质量不满将其辞退。后经服务中心指派,同年9月2日,袁某重新返回阿丽家,照顾妞妞,但是这次阿丽夫妇并没有和服务中心重新签订服务合同。
2010年9月11日凌晨4点,袁某给妞妞吸食牛奶后,因疲惫睡着,未能及时发现妞妞吐奶。早上醒来时,妞妞已死亡。医院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妞妞的死亡原因是“因肺支气管异物堵塞,导致婴儿窒息死亡”。
法院查明,爱婴月嫂服务中心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已足额缴纳,阿丽夫妇与爱婴月嫂服务中心签订合同,服务中心收取了服务费,指派月嫂服务,月嫂的工资由服务中心发放。
随后,阿丽夫妇将爱婴月嫂服务中心及其主管和开办两个单位一起告上法院,要求承担此事责任,不要求袁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服务中心赔偿34万多元
一审中,法院认为,袁某在为妞妞服务时因为过错导致妞妞死亡,应该负此事全部责任;袁某为服务中心员工,虽然服务中心认为,袁某第二次为妞妞提供服务,服务中心并不知情,但是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证明,所以袁某在阿丽家的服务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该由服务中心全部承担,服务中心的主管和开办单位不承担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爱婴月嫂服务中心承担阿丽夫妇之女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44160.7元。阿丽夫妇和服务中心均不服提出上诉。
爱婴月嫂服务中心认为:该中心是集体法人,有独立的法人机构,由于本案的侵权行为由袁某的个人行为造成,该中心不应承担责任;阿丽夫妇认为,,服务中心的主管和开办两个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株洲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运用法律得当,故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据《株洲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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